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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缩水15厘米 广东这百名业主起诉开发商

2024-06-16 19: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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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星汇名庭第三期住房层高纠纷,江门越秀公司称已妥善处理。

事实VS真相

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层高和实际层高不符,怎么办?近日,南都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江门蓬江区楼盘星汇名庭第三期楼盘合同显示层高3 .15米,实际层高只有3米,一百多名业主因此起诉开发商江门越秀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越秀公司),开发商辩称“笔误”,最终法院判开发商违约,赔偿业主损失。

案情回放

层高缩水调解未果

百余业主诉开发商

南都记者从相关裁判文书了解到,2013年8月16日,位于江门蓬江区的星汇名庭第三期项目天璇星院开工建设,2014年开始预售,涉案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写有层高为3.15米等房屋信息,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情形应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但并未就商品房层高差异问题的处理予以约定。

2015年11月开始,江门越秀公司陆续向星汇名庭第三期业主分别寄发《致歉信》,主要内容为:“……为便于阁下尽早入住,我司早于2015年11月进行内部验收检查。检查时发现合同约定存在误差,把三期商品房实际层高3米写成3.15米。而实际层高与报建图、施工图及实际样板间展示区的数据相符(有所有报建图纸及实体样板间为证)。经核查,证实我司相关人员在确认网签买卖合同时,沿用了一、二期的旧网签合同版本,数据录入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所导致。目前层高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第5.5.1条规定的住宅层高≥2.8米的要求,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功能”。

在《致歉信》中,江门越秀公司还提出拟赠送一年物业管理费或车位购买优惠代金券5000元的礼包,但部分业主并未接受,经多次协商无果,将江门越秀公司起诉至法院。

南都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涉该小区因层高缩水被起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共112份,其中一审108份,二审3份,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1份,共涉及108户业主。

业主支付购房款后

验收发现层高缩水15cm

星汇名庭天璇星院业主梁某是起诉开发商江门越秀公司众多业主中的其中一名,她的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等多个司法程序。

据一审裁判文书显示,梁某于2004年10月31日与江门越秀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层高为3 .15米,建筑面积共158 .4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26 .52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1 .96平方米;涉案房屋单价为7538元,总金额为1194622元,原告按银行按揭方式按期付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梁某依约向被告江门越秀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15年11月,梁某验收时发现涉案房屋层高确实缩水了15厘米,认为整套房屋损失了4 .76%以上的高度空间,加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双方协调无果,梁某遂起诉江门越秀公司,以及越秀公司的唯一股东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城建公司),蓬江法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1日一审判决。

一审

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据一审裁判文书显示,梁某认为,江门越秀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致使业主期待利益丧失、房屋贬值,且提出开发商降低工程成本、故意隐瞒存在欺诈,层高减少引发房屋通风采光严重不足、消防隐患等相关问题,要求江门越秀公司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以及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中,有关出卖人交付使用房屋面积或实际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面积的原则处理,即实际层高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被告江门越秀公司返还原告;实际层高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告江门越秀公司双倍返还给原告,合计金额为77934.86元。

开发商辩称合同为“笔误”

对此,江门越秀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层高信息3 .15米为工作人员录入错误,非被告江门越秀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设计时即为层高3米,规划报建备案的层高亦为3米,因此竣工验收时的层高也为3米,且涉案房屋没有以层高3.15米进行销售宣传进而误导原告购买的情况。

江门越秀公司称,房屋当前的自然状况符合(高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不会对原告的居住体验或居住安全带来任何不利,其也没有因此额外获利,业主主张的赔偿标准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证据证明业主因合同“笔误”产生的层高差异所遭受的损失大小。

另外,江门越秀公司还称,在发现层高数据录入错误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更正,不应认定为被告违约,截至2016年6月7日,在该公司已出售的934套商品房中,已有656户业主接受该公司上述补偿方案并与其签订了《确认函》,但本案梁某并未接受该公司的补偿方案。

一审法院判开发商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拟交付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即使商品房实际层高符合甚至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构成违约,虽然被告江门越秀公司并非主观恶意,但这不能作为其完全免责的合法事由,基于原告对被告江门越秀公司信赖利益的丧失,被告越秀公司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层高误差未有确定赔偿标准,一审法院结合考量涉案商品房的用途以及本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其他因素,认为就层高误差问题应以被告江门越秀公司酌情按总房价2%的标准赔偿给原告为宜,即总房价1194622元×2%=23892.4元。

二审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宣判后,业主梁某与江门越秀公司、广州城建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同年12月15日宣判。

据二审裁判文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从江门越秀公司的陈述可知,与案涉房屋情况相同的房屋共计900多户,即意味着江门越秀公司在前后销售房屋两年左右时间内分别与购房者磋商、议价和签订购房合同,对层高的约定反复讨论900多次,江门越秀公司均无对层高3.15米提出属错误意思表示,难以认定江门越秀公司提出的3.15米层高属其无心之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江门越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问题,二审法院对赔偿标准作了更详细的认定,在普通住宅中,房屋面积误差与层高误差对房屋总价影响的权重系数并不一致,层高对人们在使用房屋中的作用要小于面积的作用,应以按总房价4.76%(层高误差)乘以0 .6(层高影响权重)计算,最终判开发商赔偿金额34118.4元。

2016年12月26日,蓬江法院对其他业主的一百多宗案件宣判,均以计算层高影响权重0 .6的标准进行判决。

开发商申请再审被驳回

梁某的案件二审宣判后,江门越秀公司与广州城建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裁判文书显示,省高院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江门城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酌情认定涉案房屋层高对房屋总价的影响权重系数为0 .6,并无明显不当;江门越秀公司、广州城建公司申请再审认为赔偿计算的权重系数应为0 .3-0 .4,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终驳回再审申请。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致电江门越秀公司营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目前该事件已妥善处理,该事件发生后,各城市公司已设立独立法务部,加上区域法务部形成双重保障,避免合同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本版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罗忠明

责任编辑:赵颖欣_DG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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